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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代理合同:關於選擇法律和管轄協議的特殊功能

在簽訂商業代理合同時,在選擇法律和管轄地時需要考慮一些特殊性。

提前了解這一點:合同關係終止後,商業代理人有權在某些條件下獲得賠償(在奧地利:§ 24 HVertrG)。這是為了補償企業家在合同終止後從商業代理人的活動中獲得優勢的事實。第 24 節 HVertrG 實施了歐盟指令 86/653/EEA(“商業代理指令”)第 17-19 條。

CJEU 審理的案件 C-381/98 – Ingmar GB Ltd v Eaton Leonhard Technologies Inc – 涉及簽訂合同,根據該合同,原告被任命為被告的商業代理人。合同中的一個條款規定合同應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管轄。該合同於 1996 年終止,因此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佣金和賠償終止與被告的合同關係。高等法院裁定該規定不適用,因為該合同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管轄。原告隨後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中止訴訟程序並將問題提交歐洲法院作出進一步裁決。

根據歐洲法院 2000 年 11 月 9 日的決定,“商業代理人指令”第 17 條和第 18 條在合同結束後授予商業代理人某些權利,如果商業代理人在會員國開展活動,則必須適用國家,企業家的註冊辦事處在第三國,合同按約定受該國法律的約束。根據歐洲法院的說法,該指令第 17 至 19 條的強制性規定旨在保護通過商業代理人集團在內部市場上的設立自由和不受扭曲的競爭,因此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與社區有很強的聯繫。

根據最高法院 2010 年 1 月 27 日的決定 (7 Ob 256/09 m),ECJ C-381/98 (Ingmar) 的決定不適用於授權經銷商的法律選擇。

根據慕尼黑高等地區法院的判決(2006 年 5 月 17 日,7 U 1781/06),受 EGBGB 第 34 條保護的商業代理指令關於合同終止後的補償和補償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除法律選擇外,還因選擇第三國的專屬管轄地而受挫,其法律不承認商業代理人的相應索賠。對德國法院的相關減損是無效的。對於減損禁令的假設,只要存在明顯的風險即第三國法院將不適用德國法律就足夠了。不需要就第三國法院將不適用德國法律作出積極的認定。

結論:如果商業代理人無法執行強制性索賠並且商業代理人履行其義務,則通常不可能或僅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選擇法律和就歐盟以外的管轄地達成協議。社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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